第九十七章:达成一致(1/2)
大家看着屏幕还在努力理顺这些专业名词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张总其实心里已经有底了,只是想通过一个比较严肃的场合来敲定这次联合开发,也算是充分尊重李忠他们的意见。
马律师看了一眼张总,得到他的示意,继续讲后面的第二种非法人型合作开发。
非法人型合作开发也分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和不成立联合管理机构。
成立联合管理机构算是比较简单的一种管理方式。
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暂且叫“联建办公室”吧,他的职责是协调双方在联合开发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具体运作、管理开发项目。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最高区别在于它仅能作为内部管理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
马律师顿了顿,特意端起杯子喝了口水,感觉这段应该好理解吧,看了看张总和李忠,见他们若有所思的样子,稍微停顿了一会,李忠看到马律师暂时停了下来,把目光转向张总,两人会意一笑,示意律师继续。
继续讲到如果不成立项目公司,也不成立联合机构,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分享收益。
这种方式适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其特点是,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但是对外显示出来的项目主体只有一方,双方对合作开发的权利、义务,体现在双方的合作开发合同之中。未被登记为项目主体的一方,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对合作开发项目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过,此种方式对出资金一方而言,风险较大,因为既无土地使用权,又无实际经营控制权,其合作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这两种方式统称为非法人型联营,其相对于成立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来说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合作方式,因而合作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无论是否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都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也有人对这种观点持肯定态度,理由是联合开发的项目由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双方应对任何一方因该项目产生的对外债务负连带责任,至于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各自责任所做的划分不能产生对外效力,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按照这种观点,法院只要能认定该欠款是因联合开发项目产生,就可以判令联合开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具体分清谁的责任或哪一方对外签字的,也不受合同中关于各自责任的划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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