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2/2)
因为是直系亲属,不必办理收养手续,但谢碧桃的养女身份仍然受法律的保护,哪怕是谢汉夫妻的财产,不管是一方继承所得,还是双方创收所得,她仍然拥有和谢汉夫妻的亲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即使出嫁后,属于她的那一份家产,仍然可以由她自主处置。
从法律层面讲,谢碧桃父死,母改嫁,又上无兄姐,下无弟妹,成了孤苦伶仃的孤儿,被谢汉夫妻收留抚养,已经是谢汉家的养女,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她就取得了继承养父母家庭财产的权利,同时承担服从养亲的亲权,和遵守养亲教义的义务,将来也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且养父母不得任意虐待,和随意遗弃养女,违者犯罪,即使在养父母又生了儿女的情况下,养女的身份仍旧不丧失,对养父母的家产依然享有同等均分的继承权。
像谢碧桃这种特殊情况,收养关系的确立,并不意味着与生身父母的身份关系,就此终止,对生身父母的家庭财产,同样也享有继承权,对改嫁的母亲并不能断绝来往,即使在母亲不抚养她成人的情况下,将来仍有赡养义务。
依家族规矩,正因为谢碧桃成了谢汉家的养女,又约定俗成让谢汉的儿子承继给谢武,立侄为嗣已经载入族谱,正式成为谢武的嗣子。按照“两子各一,一子各半”的风俗,谢汉的儿子即是谢武的半子,与谢碧桃的养女身份相对称,立嗣关系一经成立,即对谢武的家庭财产也享有同等均分的继承权。
假设撇开感情不谈,独立算经济小账,谢武已死,生前负债度日,死后只余一间半破旧砖瓦房(谢文占用着),一间腐烂破败两层厢房(舒志强占用着),及八十平方米一块屋基(谢英占用着),而谢汉夫妻正值壮年,俩人又有手艺都挣钱,家业渐渐扩大。不说将来如何,单论眼下,谢汉家房子有四间,屋基有二百个平方,存款有几十万,也甭说抚养的辛苦付出,若只提同等均分的继承权,谢碧桃能吃亏么?
所以,正月半上灯,清明节扫墓,七月半烧纸钱,逢年过节的祭祀,诸如此类的琐事,其他兄弟就不再管,由谢汉买祭品,带儿子领侄女到二哥坟头焚香烧纸,拜奠作揖。
天长日久,年年如此,已成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