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章 法理冤案(2/2)
2关于岳飞在淮西之役中抗旨逗留的内容是取自《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二中《岳少保诬证断案》里的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状》:
准尚书省札子:“张俊奏:‘张宪供通,为收岳飞文字后谋反,行府已有供到文状。‘奉圣旨:‘就大理寺置司根勘,闻奏。‘”
……及勘证得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岳飞所犯;内:
岳飞——为因探报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后一十五次受亲札指挥,令策应措置战事,而坐观胜负,逗留不进。
及因董先、张宪问张俊兵马怎生的?
言道:“都败了回去也。”
便指斥乘舆,及向张宪、董先道:“张家、韩家人马,你只将一万人蹉踏了!”
及因罢兵权后,又令孙革写书与张宪,令“措置别作擘画”,又令“看讫焚之”,及令张宪虚申“探得四太子大兵前来侵犯上流”。自是之后,张宪商议,待反背而据守襄阳,及把截江岸两头,尽掳官私舟船。
又累次令孙革奏报不实,及制勘虚妄等罪。
除罪轻外,法寺称:“《律》:‘临军征讨,稽期三日者,斩。‘及‘指斥乘舆,情理相切要害者,斩‘系重罪。
其岳飞,合依斩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
看详:岳飞坐拥重兵,于两军未解之间,十五次被受御笔,并遣中使督兵,逗留不进;及于此时辄对张宪、董先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又说与张宪,董先,要蹉踏张俊、韩世忠人马;及移书张宪,令“措置别作擘画”,致张宪意待谋反,据守襄阳等处作过。委是情理深重。——《敕》:“罪人情重法轻,奏裁。”
3说一下历来有争议的淮西之战与定罪岳飞的宋高宗御札。
淮西之役,大致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金人南侵,到宋军收复庐州,起迄时间大致是绍兴十一年正月十六日至二月。正月十六日,金兀术率九万大军从两淮地区纵兵南侵。十八日,寿春失陷。
面对金人南侵,宋廷的战略意图是:让淮西宣抚使张俊、淮北宣抚副使杨沂中正面迎敌;淮北宣抚判官刘锜北上防守庐州;湖北、京西宣抚使岳飞从鄂州出发,经蕲州、黄州趋寿春,插入金军腹背;淮东宣抚使韩世忠从东面的楚州出发,往濠州,堵住金军退路。
作战任务是:将深入淮西的兀术孤军吃掉。为此,宋廷于正月二十日命刘锜率兵从太平州渡江北上,二十九日命岳飞从鄂州出发到江州,三十日命杨沂中从杭州引兵赴淮西,二月四日命张俊从建康北上,六日命韩世忠从楚州援淮西。
正月二十七日,兀术陷庐州。二月十八日,杨沂中、刘锜等人大败兀术于柘皋,金军被迫退出庐州。二十日,杨沂中等人收复庐州,金军撤退。
第二阶段,从金人围濠州,到获胜后渡淮北归,起迄时间大致是绍兴十一年三月初至三月中旬。金军柘皋大败后,撤退到距柘皋不远的紫金山,随后一路北撤,最后在淮河边上的濠州附近十五里下寨,停止撤退。
三月四日,兀术听取郦琼的计策,包围并攻打濠州。八日,金人攻陷濠州。九日,张俊得到濠州城里没有金军的错误情报,以为金军已离开濠州,命杨沂中带兵趋濠州城下。金军骑人几乎全军覆灭。其后,残兵一路南逃,从宣化渡江返杭州。
十一日,金军开始乘胜北撤。十二日,韩世忠率领水师沿淮河逆流而上支援濠州,被金军觉察后撤退,金军也没有阻拦。十三日,金人渡淮北归,淮西之役结束。
十四日,张俊渡江返回建康。十八日,刘锜从采石返回太平州。淮西之役失败后,张俊、杨沂中把责任推到刘锜、岳飞两人身上。万俟卨、罗汝辑、何铸等人交章弹劾,指责岳飞抗旨逗留。
后来,刑部、大理寺以诏狱办理岳飞案,认定岳飞抗旨逗留的证据主要是宋高宗的十五道御札以及岳家军的行军日程。
在淮西之役的第一阶段,宋高宗共颁发九道御札。
其中,正月二十九日颁发的第一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三),要求岳飞“星夜前来江州,乘机照应,出其前后,使贼腹背受敌,不能枝梧”。
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二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四),要求岳飞“星夜倍道来江州,或从蕲、黄绕出其后,腹背击贼”。
二月七日颁发的第三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五),要求岳飞“倍道前来,合力击贼”,并称“今日之举,社稷所系,贵在神速,少缓恐失机会也”。
二月十日颁发的第四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六),由张去为亲自送达岳飞,称张俊、杨沂中、刘锜已于和州巢县下寨,与贼相拒,韩世忠出兵濠上,要求岳飞“更须兼程,无诒后时之悔”。
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五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七),又强调兵贵神速,不可错失机会。
二月十五日颁发的第六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八),对岳飞出兵寄予厚望,甚至说“晓夕以佇出师之报”。
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七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九),针对岳飞提出乘机攻打金军后方的建议,宋高宗说“今江、浙驻跸,贼马近在淮西,势所当先”,要岳飞分清轻重,“亲提劲兵,星夜前来蕲、黄,径趋寿春,出其贼后”,与韩世忠、张俊、杨沂中、刘锜、李显忠等合力剿除凶渠。
二月十七日颁发的第八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仍要岳飞“出蕲、黄,径捣寿春,与韩世忠、张俊相应”。
二月十九日颁发的第九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一),得知岳飞出兵舒州后,说朝廷已解决其军队所需钱粮,要其神速出兵。
在淮西之役的第二阶段,宋高宗共颁发六道御札。
其中,三月一日颁发的第一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二),要求岳飞与张俊会合,克复金军占领的寿春。
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二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三),要求岳飞与已提亲兵自濠州往寿春的韩世忠“约与相见,从长措置”。
三月十日颁发的第三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四),要求岳飞“星夜提精兵,裹粮起发,前来庐州就粮,直趋寿春,与韩世忠等夹击金军,擒杀兀术。”
三月十一日颁发的第四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五),要求岳飞“切须径赴庐州,审度事势,以图寿春”。
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五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六),要求岳飞与韩世忠、张俊、杨沂中、刘锜会合,同力平定濠州金兵。
三月十七日颁发的第六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七),要求岳飞“择利提师,一出濠、寿间,牵制贼势,以援世忠”。
这十五道御札,始终要求岳飞快速援兵淮西抗金。
以上宋高宗御札的内容均取自岳珂的《鄂国金陀粹编》
4岳珂对这条罪名的辩解是:一,万俟卨是借淮西之役打开缺口,以此罗织罪名;二,万俟卨派人抄了岳飞的家,拿走了御札,有毁灭证据的嫌疑;三,万俟卨曾经授命元龟年故意紊乱诏书日期。
《金佗稡编》:自十三日以後,坐系两月,无一问及先臣。卨等皆忧,惧无辞以竟其狱。
或告卨曰:“淮西之事,使如台评,则固可罪也。”卨喜,遽以白桧,十二月十八日,始劄下寺,命以此诘先臣。
卨先令簿録先臣家,取当时御札,束之左藏南库,欲以灭迹。
逼孙革等使证先臣逗遛,而往来月日甚明,竟不能紊,乃命大理评事元龟年杂定之,以傅会其狱。……其具狱但称以众证结案,而先臣竟无服辞云。
5从法理上来讲,根据“众证定罪”的原则,是可以坐实岳飞罪名的,依据宋朝的法律和量刑,岳飞案其实并不是一桩冤案。
但是从光复中原,兴复大宋的角度上来说,岳飞被杀,确实是千古奇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