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27章 盐法之弊(1/2)
明初,朱元璋为避免权势仗势独占盐利,严禁食禄之家行商卖盐。洪武二十七年明太祖下令,禁止公候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员的家人、奴仆行商中盐,侵夺民利。景泰五年,规定官员每人支给盐三千余斤,吏每人支盐五百余斤,以防官吏干预盐政。此法制定后,盐务井然有序,国家获利较大。
盐的专卖制度主要是开中法。开中法是指开边报中,即由官府公布条例,召商输粮食等物与边境地区,以盐作为报偿。
实行开中法的目的,最初主要是为了增强边境的军事储备,充实军饷,之后扩展到为救济水旱饥馑,囤积粮草。每当边境军饷发生不足,或发生水旱灾害时,由户部出榜,召商输纳,或令商运粮于指定地点,户部编制勘合和底簿,一式二份,一份交给发粮机关,一份发给各转运提举司。
商人纳粮后,由收粮机关将所纳粮数及应支盐数填给仓钞,商人持此仓钞赴各转运提举司。转运提举司比对相符后,按商人所纳粮数给引,派场支盐。商人得盐后自行运售。以粮食换盐引,利用商人运粮纳米,充实边储,这就是明代食盐开中法的主要内容。
开中法源于宋代的折中法和元朝的入粟中盐法,实行此法的目的在于充实边疆的粮食储备。开中法实行后,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转运费,边疆粮饷也得到了保障。由于开中法效果显著,不仅粮粟,凡属国家急需物资,皆令商人输纳中盐,由此而衍生出许多新的制度,如纳马中盐、纳钞中盐、纳铁中盐、纳布中盐等等。总之国家需要什么,就开中什么,盐随时随地成为国家与商人交易的媒介。
后来盐法崩坏,产生了纲盐。明初盐课制度尚较稳定,自宪宗成化以后,吏治日益败坏,盐法亦日趋紊乱。
成化末年,权要门宦仗势以廉价买进淮、浙盐贩卖,谋取大利,导致官盐卖不出去。弘治十五年,奸商通过皇帝的外戚张鹤龄请求以长芦旧引十七万免追盐课,每引纳银五分,另用价买各场余盐如其数,听其贩卖,竟得到皇帝的同意。明中期盐法败坏,关键在于皇帝有法不依,偏宠权贵。官宦借权力寻租,转卖批条,坐收巨利,受苦的是老百姓。
万历后期,实行纲盐法,即由万历前的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制度改为民制商收、商运、商销。
纲盐法是商人垄断食盐运销的制度。万历四十五年明神宗采用盐法道袁世振建议,将各个商人所领盐引分为十纲,编成纲册,每年以一纲行积引,九纲行新引。纲册许各商永远据为“窝本”,每年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无名的不得加入。从此官不收盐,由商人和盐户直接交易,收买后运销权都归于商,并得世袭。
从此内地盐商得到了解放,食盐的运销红火起来。纲盐法在疏通积压的盐引方面的确发挥相当大的作用,这对于挽救盐政的崩溃,多少起到一些支持作用。但实行过程中,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有权的宦官也借机勒索。
权贵垄断盐利,政府肆意搜刮,加派频繁,使引价日增。天启元年,每引官盐的价格是三两八钱。私盐每引价格最高不过五钱,即使加上贿赂上下官吏的支出,仍不及官盐价格的一半。商人纷纷贩卖私盐,再加上令盐课改折,灶户改纳盐为纳银,征非所产,灶户非私贩而不能得银,结果导致私盐更为盛行。
在去年盐税的年收入只有一百三十多万两银子。在明朝前期、中期盐税收入一般都超过二百多万两白银。盐税收不上来主要是进了地方豪强的口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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