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官军衔条例(1/2)
(1988年7月1rì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rì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六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七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xìng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
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
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 yāng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zhōng yāng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zhōng yāng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zhōng yāng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zhōng yāng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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