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禽兽论案(2/2)
我猜测它们是不孝的鸟兽,果然是这样。”
按,这种事很新奇,所以阴府也很费斟酌,可知案情千变万化,很难偏执一端。
据我所见,还有超出律条规范之外的。
有一个人离家外出,讹传已死了。
他的父母于是把儿媳卖给别人做妾。
丈夫回家后,知道是父母卖了妻子,不能诉讼,便偷着到娶自己妻子的人家里,等着机会见了一面,竟然携妻逃了,过了一年又被抓获。
认为这事不是通奸吧,则女方已男嫁人;定为通奸吧,则男方是女方原来的丈夫,官府没有法律可援引使用。
又如劫盗之中,别有一种类型,称“赶蛋”,即不抢劫别人而专抢劫盗贼抢来的东西。
他们每每等到盗贼出外抢劫之机,或者袭击盗贼的巢穴,或在路上抢夺盗贼劫得的财物。
一天彼此格斗起来,一同被执送到官府。
认为他们不是强盗,则他们确实强抢他人;把他们定为强盗,则他们抢夺的又是盗贼的赃物。
官府也没有律条可以援引定案。
又比如女人因奸情而有孕,断案处罚之后,官府依法将私生子判给奸夫。后来孩子生出来了,丈夫愤恨,杀了孩子。
奸夫控告他故意杀害自己的孩子。
虽然有法可依,但总觉得奸夫所控告的有理而无情,丈夫所做的有情而无理。
没法把这案子加以公平判决。不知那些阴府官员遇到此类事情,又做怎样的决断?《阅微草堂笔记》